深粮控股(000019) - 管理办法/制度...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及透明度,促进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或者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
(五)临时报告。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按规定及时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定期报告编制的最新文件规定编制。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根据深交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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