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粮控股: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 深粮控股
发布时间: 2026-08-24 19:43:12
浏览量: 0

深粮控股(000019) - 管理办法/制度...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和由本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五)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二十二)公司回购股份;

(二十三)公司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十四)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合同”“重大诉讼”“重大亏损”的标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登记。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悉的内幕信息、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披露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

生异常波动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和内部信息流转审批程序: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核实无误后,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4.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内部流转的,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汇报,并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流转。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四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第二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不得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规定的,将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评论互动 (0条)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