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芯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 炬芯科技
发布时间: 2026-08-24 19: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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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芯科技(688049)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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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炬芯科技”)的委托,就炬芯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炬芯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授予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炬芯科技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承办律师均不持有炬芯科技的股票,与炬芯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或做出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或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报表、报告或计划及其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炬芯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炬芯科技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授予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等相关资料、查询公司公告信息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2026年7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2、2026年7月31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6年8月12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单个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6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

4、2026年8月19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7月30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5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5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投资行为,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时间、具体方案、考核指标等相关信息,与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知情后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6年8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0.20元/股,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105.8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6、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6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6年8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0.20元/股,向59名激励对象授予105.8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査意见(截至授予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8 月 2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六十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8月24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向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20 元/股。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经查验,本次激励计划的下述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54号)、《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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