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格通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8月)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 海格通信
发布时间: 2026-08-24 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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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格通信(002465) - 管理办法/制度...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免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1-5项、第12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日常交易,包括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规定日常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本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款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关联交易,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款第1项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七)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的董事、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17.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8.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21.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或承诺变更事项;

22.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3.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人及职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指定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

3.公司委派或推荐至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5.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报告人负有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八条 报告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 司治理及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报告 人应加 强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以使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符合要求。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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