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方科技:晶方科技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来源: 东方财富
作者: 晶方科技
发布时间: 2026-08-24 21: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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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方科技(603005) - 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代码:603005 证券简称:晶方科技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六年八月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方科技”或“公司”“本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747,7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52,171,706 股的 0.11%。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 人,均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88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

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目录...... 5

释义...... 6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1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0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33

第十四章 附则......36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晶方科技、本公司、公 指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司、上市公司 市,股票代码:603005

安特永光电、子公司 指 安特永(苏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Anteryon、境外子公司 指 Anteryon International B.V.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

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证券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外汇管理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子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7 人,包括:

(一)公司光学业务板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光学业务板块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光学业务板块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

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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