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002475) - 管理办法/制度...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相关性原则:及时、准确、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2、合法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3、及时性原则:对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应及时进行披露的原则;
4、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一视同仁;
5、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物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在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将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网 站
第二十三条 当条件具备后,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节 电子信箱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将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并建立电话记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确保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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