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002475) - 管理办法/制度...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立讯
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具有约束力,公司股
东、董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符合公司日常业务中一般商业条款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
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有
政府制定价格的,参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
也没有政府制定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
政府制定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
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
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
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购
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
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
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
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 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
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 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
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
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七) 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八) 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第九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及符合《香港上
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前述任一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前述任一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
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 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
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 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
(一)、(三)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 公司或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监事;
(四) 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五) 关连附属公司,包括任一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或以上的表决权
(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
接权益),以及任何该等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六)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
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条所称的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 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券或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公告中未注明的
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
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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